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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制非法下载是喆服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的工作,而非短时期的。请大家理解和配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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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: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,享有许可他人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的权利;被许可复制、发行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,还应取得著作权人、表演者许可、并支付报酬。此外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 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对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认定也做了明确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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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pill 于 2006-8-1 10:45 编辑 ]